通和工程报道:为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相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提出的部分指导意见如下:
一、夯实招标人的权责
(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夯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二)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采用组建集中建设机构或竞争选择企业实行代建的模式。
二、优化招标投标方法
(一)缩小招标范围。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决定发包方式。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
(二)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招标人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强化对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审查,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择优确定中标人。
(三)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全面推行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
(四)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实施工程造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和工程变更,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三、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
(一)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加大招标投标事中事后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
(二)加强评标专家监管。结合实际健全完善评标专家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的管理制度,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和退出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应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严肃查处。
(三)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实行招标代理机构年度信息自愿报送、年度业绩公示制度以及“黑名单”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四)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对中标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四、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一)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
(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开招标的项目信息,应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积极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健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等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完善信用信息的分级管理制度,推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规范应用。
(四)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招标投标投诉。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实际问题。
(二)推动示范引领。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及时总结试点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招标投标改革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为顺利推进招标投标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招投标工作的重要参与者,深圳市建将加强自身管理,坚决履行和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为行业稳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